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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理工[2011]25号常熟理工学院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6-24 [来源]: [浏览次数]:

常熟理工学院

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院校合作培养学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问题的通知》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指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通过互相承认学习过程、互认学分而开展的分阶段培养的人才培养项目和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习的短期交流项目。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包括中(境)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中(境)外合作交流项目。中(境)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纳入学校招生计划,学生通过高考录取方式进入我校就读的项目;中(境)外合作交流项目指学校针对全校普通全日制在校生中的非中(境)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择优选拔、推荐参加的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校际交流项目。

第二条 学生参加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的学习,根据双方学校的协议,达到双方院校的要求,可获得本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或相应学分。参加此类项目的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除学校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需自理。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我校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及各二级学院共同参与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报名、录取、出国(境)

第四条 通过中(境)外合作办学项目入学的学生,应按照录取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进校后原则上不允许转入其他专业。在完成本校的学习任务后,如未达到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录取要求或未获得出国(境)签证,则留在中(境)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对应的专业继续完成后续学业。

第五条 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的报名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学生按照国(境)外合作院校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 根据我校相关中(境)外合作交流项目协议,学生到国(境)外就读的前一学期,学校按指定专业选拔学生参加中(境)外合作交流项目。学生自愿报名并填写《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报名表》(附件1),由所在学院(指学生在我校的所属学院,下同。)审核推荐后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选拔,并向国(境)外合作院校推荐。

第七条 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的学生最终录取权在国(境)外合作院校。学生接到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录取通知后,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告并办理留学相关手续:填写《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留学备案表》(附件2),所在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教务处进行学籍处理。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国(境)外学习的课程学分并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八条 中(境)外合作交流项目学生在合作院校所修专业应与其在我校所修专业相符或相近,应符合我校相关专业对学生的培养要求。如因中外专业设置差异等原因无法对应,则必须在出国(境)前按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否则因此而影响学分互认的,责任自负。因各种原因最后未能出国(境)留学的学生应在我校转出专业继续完成学业。

第九条 参加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的学生获得录取通知后,所在学院应为其指定学业导师,学业导师指导学生制定其在国(境)外合作院校修读课程或课程模块的学业计划书,出国(境)前由学业导师签字确认,报所在学院审核盖章后交教务处备案。学生在国(境)外合作院校所修课程应与其在我校所在专业修读课程内容相近,相似度达到60%及以上;学分总量原则上应与学生在我校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相当。

第十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配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参加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的学生办理留学的相关手续,做好留学前教育。学生出国(境)签证手续由学生本人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参加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的学生出国(境)前,应与学校签订《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留学协议书》(附件3)。协议的签订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留学期间所有费用自理,留学前必须向学校交清入学后所欠费用和留学期间我校的学费,收费标准按《常熟理工学院学生留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留学期间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留学期间,所在学院应具体承担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学院指定的学业导师要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学习、生活情况,特别是对所指导学生的学习计划进行指导,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所在学院对学业导师的工作在年终分配时应计算一定的工作量。

第十四条 学生到达国(境)外合作院校后,应于一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其所在学院学业导师,由导师填写《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国(境)外信息登记表》(附件4)报所在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留学期间应遵守我国和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境)外合作院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第十六条 学生留学期间,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合作院校纪律受到处分,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在国(境)外合作院校就读期间,必须在每学期初向本校学业导师提交上一学期学习总结,报告自己的课程成绩和学习情况,学业导师负责将学习总结报所在学院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留学期间应主动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供个人在外学习、生活的新闻报道、经验总结、生活体验等文章,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择优向学校校报、新闻网等媒体推荐发表。

第十九条 学生留学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或申请延长留学期限,必须及时填写《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延期返校申请表》(附件5),由其所在学院的学业导师报所在学院审核后,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教务处代为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归且未办理相关手续者按《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条 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申请延长留学期限,应在获得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同意后向本校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应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备案程序并给予学生最终答复。

第二十一条 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以原入学时间计为毕业当年时,由所在学院于当年4月底前通知学生以书面形式明确自己的毕业意向,如选择按期毕业,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毕业进程递交相关材料;如选择延长学年,应办理延长学年手续。对于超过15天无答复者,学校对其作延长学年处理,并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留学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完成学习任务,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后办理返校继续学习手续。

第四章 返校及学分成绩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需要继续在我校完成学业的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返校后应及时到所在学院报到。同时,返校2周内应填写《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表》(附件6),连同下列材料给所在学院审查:(1)合作院校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原件;(2)国(境)外学习成绩单中文翻译件;(3)合作院校出具的学生在该校所修课程的大纲或简介。如因学生未及时向所在学院递交成绩单或递交了虚假成绩,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所在学院将填写完整并由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查过的《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表》、学院审核盖章的学生国(境)外学习成绩单中文翻译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交学校教务处审核。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审核过的《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表》原件由相关学院存档,复印件由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认定后的成绩由所在学院根据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成绩认定及转换标准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的成绩认定及转换标准如下:

(1)派出学生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出具,按合作院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2)派出学生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D……”的等级形式出具,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并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此外,如合作院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94”分;若合作院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100”分,然后再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A+

A

A-

B+

B

B-

百分制成绩

95-100

90-100

85-89

82-84

78-81

75-77

成绩等级

C+

C

C-

D+

D

F

百分制成绩

72-74

69-71

66-68

63-65

60-62

0-59

(3)派出学生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等级形式出具,则分别对应转换为“95、85、75、65、55”分。

(4)派出学生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等级形式登录的,“合格”转换为“70分”,不合格则为55分。

(5)如合作院校还有其他计分形式,则由教务处视具体情况确定成绩转换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即16学时对应1学分。

第二十八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合作院校所修课程应与其在我校所在专业修读课程内容相近,所学的与我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不符的其它合格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可转换为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公共选修课成绩和学分。学校以“留学学习(n)”为课程名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派出学生参加的研究类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生产实习类学分,参加的文化交流、实习等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社会实践、素质拓展、认知实习和毕业实习等学分。

第三十条 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及学分按我校规定转换后,如果对照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仍有尚未修读的课程,学生需进行学分补修。如需延长修业年限,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出国(境)前学校未实施学分制管理的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学分补修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申请课程补修。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通过补选相关课程,参加正常的课堂学习和考试,完成课程修读并取得学分。申请补修的学生在完成国(境)外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后一周内填写《常熟理工学院课程补修单》,并提交学院审核。如果补修课程为专业课,由学院审核并安排好听课班级、任课老师后,送教务处备案;如补修课程为通识教育课,则由学院审核后送教务处,由教务处联系开课学院安排班级听课并参加考试。(2)申请课程考试。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自行修读相关课程后申请参加期末考试、缓考或毕业前清考等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三十二条 出国(境)前学校已实施学分制管理的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学分补修方法按照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返校经学分和成绩认证后,即按校内学生的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章 毕业和学位

第三十四条 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留学期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合作院校的要求,不能获得毕业(学位)证书,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如在国(境)外合作院校参加了毕业答辩,可将参加答辩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合作院校的考核结果原件交所在学院审核,审核通过可以不必参加本校答辩。

第三十六条 赴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习的学生达到合作院校的要求,获得合作院校颁发的毕业(学位)证书。达到本校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对于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通过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入学,但未达到合作院校的录取要求或未获得出国(境)签证,留在本校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的毕业和学位授予按《常熟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常熟理工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由学生本人或学生与学校签定国(境)外留学协议的保证人来校领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等部门联合解释。